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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陕西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孝,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飞,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陕西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东,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陕西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11元,减半收取64855元,由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裴文娟审判员  赵国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