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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马亮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功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被执行人马亮。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马亮物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马亮给付物业费6170.40元、滞纳金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6595.40元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如果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马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