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赵成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全,钱广社,阮士美,花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0607号申请人:赵成全,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县。被执行人:钱广社,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被执行人:阮士美,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花日红,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赵成全与钱广社、阮士美、花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钱广社,花日红、阮士美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钱广社,花日红、阮士美名下财产41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