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为人身损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7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宇与被执行人杨荣双为人身损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