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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为人身损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7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宇与被执行人杨荣双为人身损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