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西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西华,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砀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朱西华,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高杰,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朱西华与高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民一初字第00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文和审判员 刘志勇审判员 张艳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