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执字第17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易传顺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传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7805号罪犯易传顺,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文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传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十二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17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九年二月十二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4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一年六月七日、二○一二年六月七日、二○一三年六月十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易传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易传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积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易传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传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