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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2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雷俊丰与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2408号原告雷俊丰,男,1971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施易,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法定代表人孙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滨,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少雄,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安,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韩玉平,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被告重庆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3号。法定代表人游学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俊丰与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安、韩玉平、重庆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重庆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已通知原告限期交纳公告费并办理公告手续,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办理公告手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保新代理审判员  冯 淼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震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