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刘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霞南街3-4栋119号商铺。负责人梁顺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振兴,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敏,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文,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诉被告刘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14年9月9日,以涉案纠纷已得到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阳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