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曲中民终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丁文君与丁宪华土地权属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文君,丁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中民终字第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文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宪华(曾用名丁晓华)。上诉人丁文君因土地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富源县人民法院(2014)富环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丁文君起诉的竹林,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登记面积以外的地点的管理使用权权属不清,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调整范围,应予以驳回;原告起诉的脑包山自留山,因该争议地点与其相邻的另一村集体岩窝子的界限有争议,对涉及两集体界限的管理使用权权属不清,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调整范围,应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文君的起诉。宣判后,丁文君不服,以原审法院裁定错误。上诉人在脑包山上享有自留山使用权的事实及在白石岩村委会月亮田术旁享有两分竹林地使用权,应当予以支持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2014)富环民初字第l82号民事裁定;二、改判确认座落于富源县大河镇白岩村委会月亮田村脑子山东至丁来保界,南至丁来保界,西至小路,北至丁三毛界的7分自留山使用权归上诉人;三、确认座落于富源县大河镇白岩村委会月亮田村旁东至唐三云竹林,南至丁老撬地,西至丁老撬地,北至阳沟的2分竹林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丁宪华表示服判并作了答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涉案纠纷中,上诉人丁文君所主张的竹林,其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管理使用权权属不清;对上诉人丁文君所主张的脑包山自留山,因该争议地点与其相邻的另一村集体岩窝子山地界限有争议,现尚不能确定两集体管理使用的界限,两项主张均属权属不清。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调整范围,原审人民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丁文君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迟少杰审 判 员  印加生代理审判员  朱婧然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丹-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