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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红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长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红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法定代表人胡晓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政睿,该公司职工。被告张长峰,男,生于1973年9月15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永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