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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民催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宁波斗士油压有限公司、李建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斗士油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诸民催字第35号申请人宁波斗士油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宁波斗士油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3日发出公告,2014年7月6日《人民法院报》正式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斗士油压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码为1030005223192983,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7月9日,出票人为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市坤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00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斗士油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玉波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李洪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