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民一初字第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叶胡根与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胡根,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一初字第02466号原告:叶胡根,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志耘,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建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胡根诉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胡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全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