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8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羊支行与马维花、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不明抛掷物坠落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羊支行,马维花,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809-2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羊支行(原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羊信用社);负责人杨进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宗鑫,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马维花。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中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羊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维花、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2013)凉民初字第255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维花贷款后用于其夫张永飞做生意时导致亏损,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喜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