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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民一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477号原告黎某某,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玉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