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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行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某某、渠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行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城康庄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张利英,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孟英,女,被执行人马某某,农民。被执行人渠某某,农民,系马某某丈夫。本院在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2013)隆计征决字第101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隆计征决字第101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案号为(2014)隆行执字第7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李平华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