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一通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一通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山南路151号。法定代表人:王延智,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市一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常兆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一通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民一初字第131号调解书,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的财产大部分已被另案处分完毕,申请执行人所建设的1号、4号车间的基础工程目前无使用价值,不适合评估拍卖。2014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就上述基础工程作价65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聊民一初字第13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3)聊民一初字第131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65万元,未执行到位部分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