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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宜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朱宜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3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盐阜东路9号7室。法定代表人陆广岭,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宜忠,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高徐,江苏信宁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工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宜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3)六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扬子工业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扬子工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扬子工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扬子工业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审 判 员  孙 亮代理审判员  鲍蓉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