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李依凝。由于双方婚后不久便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赌博,无法正常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依凝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归本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依法分割。被告李某辩称,确实是因为被告过去玩牌影响了原、被告夫妻感情,但被告现在��经不玩牌了,被告不想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孩子应当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李依凝(2012年3月7日出生)。由于被告婚后常参与赌博,导致夫妻感情逐步恶化,现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称自己没有自己独立的住所,现在只是暂时居住在娘家,无法给予孩子稳定的居所,且原告每天都要上班,无法照顾孩子,自己每月工资只有不足2000元,因此,孩子应当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付抚养费300元。被告称其平时给人开车为生,无法照顾孩子,所以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好,被告可以支付每月抚养费1000元。经查,双方婚生之女李依凝一直由被告母亲照料至今。关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当庭表示已经拉走。此外,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存款。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原告称,在原被告婚后曾分两次借给被告的父亲11000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称,曾从其同学刘晶手借款5000元,已还2000元,还欠3000元;从其同学侯建超手借款7000元;从其同事张建华手借款3000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维护。有关双方婚生之女李依凝的抚养问题,虽然原被告一方单独抚养子女均存在一定困难,本院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原被告婚生之女一直由被告母亲照料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由被告抚养为宜。有关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结合原告的实际收入以及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本院确定原告每���负担子女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依法共同享有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之女李依凝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李依凝独立生活之日止。具体给付办法为: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以后的抚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即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各给付3000元;三、夫妻共同债权11000元归被告享有,夫妻共同债务13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由被告付给原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折款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民诉法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已预交),被告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文峰审 判 员 马凤才代理审判员 马静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司慧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