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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王世军与陈康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军,陈康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军,被执行人:陈康其,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0203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世军与被执行人陈康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玉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茆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