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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0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4年7月9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4)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9日0时6分,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南坪西往东路段时,被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张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含量为86mg/100mL。经鉴定,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7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抽血告知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和信息,被告人身份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戴某婷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广太物司(2014)毒检字第1320号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录像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并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4)121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