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江民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何毅诉谢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毅,谢晓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保字第124号原告:何毅,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谢晓燕,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毅诉被告谢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毅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位于中江县凯江镇下东街东门外两处砖木结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中江房权证东片字第002**号、中江房权证东片字第002**号;建筑面积:406.3m2、340m2;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中江国用(97成)字第1537号;土地使用面积:827m2]予以查封。原告何毅以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凯江东路四段2257号3单元1楼1号门面房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中江县凯江镇下���街东门外两处砖木结构营业房[产权证号:中江房权证东片字第002**号、中江房权证东片字第002**号;建筑面积:406.3m2、340m2;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中江国用(97成)字第1537号;土地使用面积:827m2]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谢晓燕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