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陈明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陈明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靳彦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全,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陈明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