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执字第86号申请人樊四梅与被执行人何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樊四梅,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何卫,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四梅与被执行人何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何卫户籍地进行调查,并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何卫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凯审 判 员 黄火旺审 判 员 黄德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