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蒙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井永峰与安徽省国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永峰,安徽省国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井永峰,男,汉族,1970年7月13出生被执行人安徽省国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接受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安徽省国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井永峰主动放弃部分债权后,该案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辰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X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