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广汉市新平镇。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福春,男,50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富川,男,48岁,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60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此款现已缴清。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