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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02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02266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1938年9月16出生。被告杨某乙,男,58岁,汉族,农民。被告杨某丙,男,52岁,汉族,农民。被告杨某丁,女,汉族,农民,52岁。被告杨某戊,女,汉族,农民,56岁,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被告杨某己,女,汉族,农民,54岁,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赡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免缴)。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乔战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