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石清芬与陈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清芬,陈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石清芬,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陈丽霞,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人石清芬与被执行人陈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3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清芬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丽霞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房产,但目前无法处置,待该房产处置后,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