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余永涛诉被告李军、申玮琳、贾永强、陈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涛,李军,申玮琳,贾永强,陈万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190-3号原告余永涛。被告李军。被告申玮琳。被告贾永强。被告陈万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涛诉被告李军、申玮琳、贾永强、陈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永涛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军、申玮琳、陈万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永涛自愿申请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涛撤回对被告李军、申玮琳、陈万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60元,减半收取16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80元,被告贾永强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松郁审 判 员 童启勇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