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何贤德、吴素珍与王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贤德,吴素珍,王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787号原告:何贤德。原告:吴素珍。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昕。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贤德、吴素珍诉被告王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贤德、吴素珍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贤德、吴素珍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王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贤德、吴素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原告何贤德、吴素珍负担。审 判 长 张成柱人民陪审员 詹 余人民陪审员 王 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