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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山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湖北方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徐赐凯、李放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方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赐凯,李放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湖北方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谢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镇江,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五洲,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赐凯。被告李放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方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赐凯、李放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方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方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朝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