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齐河农村信用社与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服务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服务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服务总公司贷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齐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