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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吴新旺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726号原告吴新旺,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敏,局长。原告吴新旺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不予受理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煜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