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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一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继营、宋秀英诉被告刘美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营,宋秀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453号原告:韩继营,男,住所地靖宇县。原告:宋秀英,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徐华,吉林靖吉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刘美锋,男,汉族,住所地靖宇县赤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营、宋秀英诉被告刘美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继营、宋秀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文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