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3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荆晶与林春喜、杨莉等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晶,林春喜,杨莉,单联升,李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360-3号申请执行人荆晶。被执行人林春喜。被执行人杨莉。被执行人单��升。被执行人李建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林春喜、杨莉、单联升、刘建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莉工资,每月xxx元,直至额满xxx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希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