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清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318号被执行人刘清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清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执行人刘清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就罚金1000元的履行款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清强于2014年1月7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罚金1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3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品全审判员 黄春先审判员 周衍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