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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清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318号被执行人刘清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清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执行人刘清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就罚金1000元的履行款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清强于2014年1月7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罚金1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3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品全审判员  黄春先审判员  周衍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