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喇民初字第004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王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王xx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喇民初字第00423-2号原告杨xx。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王xx.原告杨xx诉被告王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xx和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订婚,2010年5月5日办理婚姻登记,当时隐瞒了近亲结婚的事实,事实上我母亲与被告母亲是亲姐妹。要求法院判令我们的婚姻无效,所生男孩杨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表示如果杨xx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承担任何费用。被告辩称,我们是近亲结婚,但是不是我隐瞒的事实,大家都知道这个事,我和原告也不是感情不和,主要问题是婚后原告挣的钱都自己留着,不给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订婚,2010年5月5日办理婚姻登记,2010年11月30日生男孩杨xx。原、被告系近亲结婚,原告母亲张xx与被告母亲张xx系同胞姐妹。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务,结婚时被告带到原告家的物品有冰箱一台,行李两套,庭审中被告表示冰箱不要了,要求将行李带走。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近亲结婚,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本院已另行作出判决。所生男孩杨xx长期同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尊重其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生男孩杨xx由原告杨xx抚养;二、被告带到原告家的物品行李两套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鹏翼审判员 徐晓华审判员 王德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