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盱行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许宏忠与盱眙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宏忠,盱眙县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盱行初字第0014号原告许宏忠,农民。被告盱眙县卫生局。住所地盱眙县金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坚,该局局长。原告许宏忠诉被告盱眙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宏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宏忠负担。审 判 长  沈安刚审 判 员  樊 明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