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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与罗源县万春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罗源县万春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歧阳小区5号。法定代表人林海。委托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源县万春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起步镇上长治。法定代表人余平凡。原告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源县万春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惠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