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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洪恩与刘喜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山执字第463号刘喜堂:你(单位)与张洪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山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