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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19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世杰追偿权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世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1934-1号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RadekBEDNA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兴伟、类兴政,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杰,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