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从森诉被告薛风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从森,薛风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薛从森,男,1955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韩集镇薛堂村。被告薛风华,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从森诉被告薛风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从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从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从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从森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