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三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1415号原告周某被告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东审 判 员 孟立军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