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民一初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绿华与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绿华,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一初字第02245号原告:张绿华,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志耘,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绿华诉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绿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