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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玉彩、傅贤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彩,傅贤斌,叶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彩,女,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傅贤斌,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叶小燕,女,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2014)广民一初字第540号杨玉彩与傅贤斌、叶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