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得存诉侯景潮、侯景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存,侯景潮,侯景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李得存。被告侯景潮。被告侯景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得存与被告侯景潮、侯景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详细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得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得存负担。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来 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