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林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卫东,张英英,薛亚东,黄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760号申请执行人林卫东。申请执行人张英英。被执行人薛亚东。被执行人黄慧。申请执行人林卫东、张英英与被执行人薛亚东、黄慧借款纠纷一案,江苏省启东市公证处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通启证执字第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公证书:被执行人薛亚东、黄慧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林卫东、张英英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除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汇龙镇南苑新村53幢505室房屋抵押本案的借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汇龙镇南苑新村53幢505室房屋,并于2014年7月4日裁定评估拍卖该房。现尚未执行到位40万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房屋拍卖变现尚时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裁定书、评估拍卖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两被执行人房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裁定评估拍卖两被执行人的房屋,因变现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启东市公证处的(2014)通启证执字第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红忠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李兴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建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