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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南洲环艺置业(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信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律师兼主任。上诉人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承诺书”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承诺书”是真实的,其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也不是明确的,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在其所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载明,如有纠纷,由上海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本案属其管辖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