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石民执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胡忠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石民执字第00018—1号申请人王立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胡忠丽,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忠丽价值22000元的债权、收益等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