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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石民执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胡忠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石民执字第00018—1号申请人王立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胡忠丽,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忠丽价值22000元的债权、收益等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