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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朱小刚与陈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小刚,陈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小刚。委托代理人:文利,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会。再审申请人朱小刚因与被申请人陈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资民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小刚申请再审称: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分割讼争房屋的补偿款。由于该房屋已更名为陈会所有,故其不能再对讼争房屋享有共有权,只能要求对方以货币形式补偿。在电话录音中,双方已经达成补偿10万元的协议,但由于对朱小刚终止恋爱关系不满,陈会只给了3万元,还有7万元未给付。二审将朱小刚的诉讼请求和录音记录置于不顾,违背客观事实及法律逻辑推理,损害了朱小刚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陈会辩称:朱小刚所说事实与实际不符,该房屋在分手时已作了结,已经给了朱小刚3万元。购房款中的预付款7万元是陈会从其卡上支付给阳晨房开司的,且有汇款凭证证明,不是二人共同付款,二审法院案由正确,故请求驳回朱小刚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朱小刚认为本案案由是共有物分割纠纷问题。因朱小刚以“双方达成口头约定,由陈会给付其10万元将房屋过户到陈会一人名下,后陈会拒绝给付余款7万元”为由,起诉要求判令陈会给付房屋补偿款7万元。本案系朱小刚与陈会因双方口头约定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应为合同纠纷,故朱小刚提出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朱小刚提出法院没有认定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问题。因朱小刚提供的电话录音只能证明在双方履行完房屋合同变更登记和补偿30000元的口头协议之后,朱小刚只是希望与陈会就该房屋再次协商获得一些补偿款的问题,但从其内容看并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朱小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小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光映审 判 员  温树元代理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鲜 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