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邓健与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健,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增城市百花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增城市百花山庄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行初字第48号原告:邓健,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郭卫中,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增城市荔城街挂绿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2026-0。法定代表人:许志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共清,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从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增城市百花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百花路88号。法定代表人:卢泰武。第三人:增城市百花山庄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百花林水库内。法定代表人:卢彩彬。原告邓健诉被告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增城市百花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增城市百花山庄度假村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24日依法受理。同年9月10日,原告以其与第三人自行协商达成共识且第三人已为其补缴了社保,已达到了诉讼预期为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邓健负担。审 判 长 卢尚志审 判 员 胡雪芬人民陪审员 温丽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思珍 来自: